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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创新“开绿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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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媒体聚焦 发布:zp 来源: 时间:200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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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席卷全球,在危机面前一些缺乏核心技术的外向型企业“倒下”了,但善于创新的企业显现出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如何激励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降低技术创新的风险和成本,税收优惠政策无疑能助企业“一臂之力”。 为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简称《规划纲要》),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营造激励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创新的主体,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文件,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8个实施细则。 这些实施细则主要涉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费、职工教育经费、加速折旧以及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已纳入2008年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实施条例。近日,财政部税政司相关人员就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促进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进行解读。
———变化———突出税收优惠的有效性 税收优惠政策其实质是政府对部分税收收入的放弃,但这种放弃有多种形式且效果不同。借鉴国际经验,近年来我国在税收优惠方式上,正在实现从直接优惠为主向间接优惠为主的转变。直接减免税政策虽然便于操作,但难以确保企业得到减免税以后,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国家鼓励的开发、生产项目上。而间接减免是事后优惠,具有较好的引导性,确保只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投入,才能得到相应的税收支持。 此次税收激励政策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弥补、费用扣除等多种间接优惠方式,进一步降低了创新活动的成本,加快了技术创新投入资金的周转和回收,在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更为有效地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 实现科技进步和创新要靠研究开发的推动。但高技术研发活动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同时具有外溢性。如果完全由市场来调节,资源难以得到合理配置,需要通过政府的政策干预来弥补。 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对企业长远发展至关重要。同时科技人才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企业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最后往往形成一种社会收益。作为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政策工具,税收优惠应加大对研究开发和科技人才教育的支持,鼓励企业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和技术创新的主体。为此,税收激励政策中对企业研发费用、职工教育经费等给予更多的倾斜和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可以减少创新活动成本,增加企业投资收益,从而增强企业投资创新活动的资金能力外,还可以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创新难的问题。如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相关税收优惠等激励措施。 这些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有关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在某些方面实现了政策突破,对我国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必将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亮点———所有高新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新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其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在有关指标方面须符合规定比例。 与原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比,新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主要变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享受15%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仅限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全国范围内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都可享受此项优惠;二是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原来与高新技术产品挂钩,改为依据编制的领域判断企业所进行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活动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方向,同时兼顾支持技术型服务业,以解决原政策执行中产品列举不全、覆盖面偏窄、前瞻性欠缺的问题;三是强调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条例规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以突出技术创新导向。 今年4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并对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作了详细规定。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新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与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比,新税法对研发费用按是否资本化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但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之所以区分两种方式加计扣除,是因为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鼓励的是企业的研发投入,而企业的研发投入有的会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有的则属于当期费用。根据研发费用是否资本化,新税法相应采取了两种加计扣除方式。
职工教育经费准予结转扣除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为了鼓励企业加大对职工的培训力度,《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考虑到实施条例将计算基础由“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虽然扣除比例限制仍为2.5%,但实际扣除限额会比原来有所提高,而且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当年超过扣除限额的职工教育经费,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新税法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政策比原来更为优惠。
允许缩短折旧年限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允许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但一般不允许缩短折旧年限。 新税法和实施条例对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中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进行了整合,规定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此外,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鼓励创投投向“种子”企业 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据此明确,这一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新税法将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对象限定于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主要是考虑到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在成长阶段研发费用高、风险较大,特别需要资金扶持;已经上市的企业可以通过向公众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内部治理结构一般比较完善,公司规模也相对较大,而未上市企业在融资方面相对比较困难。对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增强国家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进而带动全社会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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