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根据2008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问题整改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夯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基础。
(二)健全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充实完善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信息,在此基础上,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全面实施动态管理。
(三)实现三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9年8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所属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2、2009年8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4、除镇乡(街道)所属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外,其他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通知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的原则,由财政部门组织全市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允许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上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确定。
(三)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完善资产管理基础工作。
(四)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浙财政字〔2007〕145号)要求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9年8月底前)
1、修改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
2、制定资产清查报表。
3、拟发资产清查有关文件。
(二)实施阶段(2009年10月底前)
1、布置资产清查工作,开展业务培训。
2、各行政事业单位核查清产。
3、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计。
4、各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清查结果录入资产管理系统。
5、各行政事业单位于2009年10月底前将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报送财政部门。
(三)总结阶段(2009年12月底前)
1、财政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盘盈(损失)资产进行核实。
2、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3、财政部门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制定完善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五、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决定成立诸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钱建荣(市府办)
副组长:张建林(财政局)
组 员:陈 勇(组织部) 戚俏新(审计局)
黄雁飞(监察局) 杨胜新(财政局)
俞乃根(机关事务管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杨胜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资产清查组织,负责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并将组织机构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六、经费保障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内部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领导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二○○九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财政 资产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各群团。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