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精神,为规范我市地税发票使用管理,现就启用新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启用时间
新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
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1日起,必须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新《办法》取消了在发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一律加盖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对已领用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应作缴销处理;对新《办法》实施后已开具的,如受票方要求重开的,开票方应重新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原发票按作废处理。
二、几点要求
1.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分局(办税点)要将新发票专用章的启用时间、启用要求、旧发票专用章的截止使用时间等通过各种渠道告知辖区内的用票单位,并认真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2.及时做好更换工作。要结合日常发票发售与管理,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发票专用章的更换工作。同时,做好新发票专用章印模的预留和保存工作。
3、发票专用章的样式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执行。纳税人应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留存)等资料到诸暨市财税印刷厂等经公安部门核准的刻章单位刻制。
为方便纳税人,诸暨市天地税务师事务所各下属代理处设有专门承接发票专用章刻制的诸暨市财税印刷厂业务人员,请各分局做好衔接和协调工作,确保发票专用章样式符合总局统一规定。
诸暨市地税局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