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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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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媒体聚焦 发布:xgx 来源: 时间:201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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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简称《车船税法》)。《车船税法》授予了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等政策权限。浙江省人民政府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申报纳税期限以及部分车船的定期减税免税等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此次《车船税法》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对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分七档递增设置税额。我省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充分考虑了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现行税额标准以及周边省市的适用税额等实际情况,对排气量2.0(含)升以下的车辆适用税额基本保持不变或略有下调。据统计,我省目前车辆保有总量的79%是2.0(含)升以下车辆,其中占保有总量47%的1.6升(含)以下车辆适用税额比现行税额均下调60元,占保有总量32%的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车辆适用税额按《车船税法》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置,仍与现行税额保持一致。排气量2.0升以上车辆适用税额分档上调,其中对占保有总量15%的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车辆适用税额,按《车船税法》规定的最低税额设定;对占保有总量6%的2.5升以上车辆适用税额,取《车船税法》规定幅度税额的中位数设置。 调整后我省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设置如下:排气量1.0(含)升以下的年税额由原来的240元调减至180元,排气量1.0升至1.6(含)升的年税额由原来的360元调减至300元,排气量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年税额保持不变仍为360元,排气量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年税额由原来的360元调增至660元,排气量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年税额由原来的360元调增至1500元,排气量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年税额由原来的360元调增至3000元,排气量4.0升以上的年税额由原来的360元调增至4500元。 为鼓励我省物流业的发展,避免提高物流成本。我省商用车和货车的适用税额标准仍保持不变:其中核定载客人数20(含)人以上的大型客车年税额为540元,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的大型客车年税额为480元,货车按整备质量每吨年税额为60元,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为继续支持我省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以及支持新农村建设,减轻农民负担,我省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将继续暂免征收车船税,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将暂免征收车船税。 对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税车辆, 《通知》明确规定了由保险机构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对其他应税车辆和船舶,由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上一年度应缴的车船税。 《通知》还对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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