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出席AOTCA研讨会,并就各国成员提问进行现场回答。

先生们、女生们:
大家上午好!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决定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集聚了原内外资税法并列运行多年积累的征管经验,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为基调,既体现了时代的要求,又体现了历史的延续性,既提升了税制的法律层次,又深化了税法的科学内涵,是一部科学规范、与国际税法接轨的重要法律,对推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我今天的演讲将围绕以下三部分内容展开:一是新税法的主要内容;二是新税法的施行效果;三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的专业化管理。
一、新税法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法人所得税制度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所得税制发展的基本方向。综观世界各国,很多国家选择法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就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义务人,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作为纳税义务人,由法人实行统一汇总纳税,可实现非法人分支机构之间的盈亏互抵,有利于增强法人企业的竞争能力。新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法人所得税的地位,改变了内资企业长期以来以“是否独立经济核算”作为判断企业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传统标准,并使内外资企业的纳税方式得到了统一,是新税法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鲜明标志。
(二)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为标准确定纳税义务
新税法采用企业“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标准,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负全面纳税义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或来源于中国境外并与其在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体现了实行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中国的税收权益。
(三)实行适中偏低的税率
新税法在充分考虑了国家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综合因素基础上,把法定税率定为25%,从全世界看,是适中偏低的。据了解,世界上159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8.6%,中国周边18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新税法在税率上的优势是明显的,有利于保持中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另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有利于促进小企业的成长和壮大;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有利于促进产业级次的提升。
(四)准确界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内涵
新税法引入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并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规定使应纳税所得额的内涵更准确、更科学,更符合税收法定的原则。
(五)统一各项税前扣除
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作了统一明确规定,并在税法实施条例中具体加以规定。按照国际惯例,新税法按权责发生制、相关性、配比性和确定性等原则对税前扣除作了分类:一是可以据实扣除的项目,如合理的工资薪金等;二是限额扣除的项目,如广告费的扣除等;三是不得扣除的项目,如税收滞纳金等。另外,为鼓励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新税法将捐赠扣除的比例统一到企业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实行内外资企业一致的政策。
(六)建立税收优惠政策的新格局
新税法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老格局,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新格局。税收优惠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鉴于高新技术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新税法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扩大到所有区域,一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新的科技领域也将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支持的范围。
(七)强化反避税条款
新税法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经验,结合中国税收征管实践,专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来制约各种避税行为,是中国首次较为全面的反避法立法。新税法明确提出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独立交易原则”,增列了“成本分摊协议”条款,完善了预约定价立法,强化了转让定价调整中纳税人的义务及第三方的协力义务,同时增加了防范避税地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八)实施务实的过渡期政策
为了保证新老税法的平稳过渡和新税法的顺利实施,新税法对部分特定区域和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即:对5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新税法实施后的一定期间内对新税法发布前已经批准设立并依照设立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优惠照顾。
二、新税法的施行效果
(一)保持了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长
新税法降低了法定税率、扩大了税前扣除,静态测算,实施第一年将会导致企业所得税收入减少,加上2008年上半年中国自然灾害严重,给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带来困难。各级税务机关通过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提高征收率,企业所得税收入保持了平稳增长。2008年前三季度,企业所得税完成入库10274亿元,同比增长33%,增收2548亿元。剔除2007年度汇算清缴和2008年1月份收入因素(此两项均为来源于原税制下的收入),前三季度,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实际同比增长12.6%。总体看,收入情况是正常的。
(二)优化了外商直接投资结构
据商务部统计,今年1—8月份,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77.32亿美元,同比增长41.60%。其中,来自毛里求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萨摩亚等避税港的外资增幅为20.96%,低于全部外资增幅20.64个百分点。这说明,新税法的实施对中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没有产生明显负面影响,而且表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有利于堵住长期以来存在的制度性避税漏洞,通过避税港“返程投资”的现象得到了缓解,优化了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结构。
(三)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8年1—6月份,中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中,第一产业的贡献率占1.2%,同比上升0.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贡献率为50.6%,同比上升2.4个百分点。另据商务部统计,2008年1—6月份,农、林、牧、副、渔业,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教育等领域利用外资快速增长,同比增幅分别达到93.8%、1.1倍、1.4倍、1.6倍和4.2倍。这表明实施新税法后,通过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力地引导了投资流向,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
(四)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8年1—6月份,中部地区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42.1%,同比加快9.1个百分点,比重提高1.7个百分点;西部地区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4.4%,同比加快4.1个百分点,比重提高0.5个百分点。另据商务部统计,2008年1—6月份,中部地区实际利用外资同比增长1倍,高出东部地区65.5%,占全国利用外资的比重由去年的5.7%上升到8.0%;西部地区实际利用外资同比增长1.4倍,比东部地区高102.1%,占全国利用外资的比重由去年的4.5%提高到7.4%。这也反映出新税法调整企业所得税优惠格局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了资本在东、中、西部的区域流向,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的专业化管理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和分行业管理操作指南。将在继续坚持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同时,大力推行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实行专业化管理,有利于加大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力度,强化管理深度,这是国家税务总局总结近年来各地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经验,针对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特点而提出的管理工作新思路,体现了企业所得税管理思想的与时俱进。
在企业所得税管理实践中,专业化管理主要体现在,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管理的不同特点,通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充分运用其掌握的企业所得税专业技能,探索实施以分行业管理和分规模管理为重点的分类管理,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