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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减轻小微企业社会负担,2013年8月,浙江省出台规定,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全省月销售收入或月营业收入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近日,为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浙江省下发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全省月销售收入或月营业收入2-3万元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此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将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为培育小微企业市场提供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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