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填报纳税申报表而间接计算实际应缴税额):
(1)2015年度未享受任何优惠的应纳所得税额:
24(万)×25%=6万元
(2)2015年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的减免税:
24(万)×5%=1.2万元
(3)2015年度享受降低税率和减半征税优惠的减免税:
24(万)÷12(月)×3(月)×50%×20%=0.6万元
(4)2015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6万-(1.2万+0.6万)=4.2万元
由于预缴是按当年累计会计利润与部分纳税调整结合计算的实际利润累计金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因此,不能简单的将四季度的利润直接套用“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的方法计税,而应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10月至12月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