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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能享受哪些税费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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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媒体聚焦 发布: 来源: 时间:201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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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外,国务院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也陆续下发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涉税文件,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及《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等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可税前扣除;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税前扣除;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明确,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船舶港务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办税〔2015〕14号)等规定,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政府性基金、船舶港务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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