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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所属类别:媒体聚焦    发布:    来源:   时间:201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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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全面实施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两证整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我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日前,我局联合省国税局发文,就协同推进“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做好个体工商户登记和税务管理衔接有关工作提出贯彻意见,确保今年12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实现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实现一照一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不统一设置过渡期

        为尽量减少改革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负担,此次“两证整合”改革没有设置过渡期。对于改革前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主动要求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原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新办个体工商户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可携带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营业执照上地址所属行政区域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提供免费的税务咨询、纳税辅导。2016年12月1日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后,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工商注销前,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然后凭税务机关核发的《清税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其他个体工商户仍按原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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