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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制如何服务民生  
所属类别:媒体聚焦    发布:zp    来源:   时间:2009-04-17
 
    随着加强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治国理念的提出,当前侧重于筹集税收收入为主导的“筹资型”税收法制在适应社会现实需要上存在着若干问题,需要进一步强化民生价值观和加大服务民生的建设力度。
    当前,税收法制在服务民生建设方面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有效促进了民生的改善。主要表现是:保证税收收入大幅增长,为民生建设提供财力支撑;针对特定群体、行业等实施减免税优惠,服务民生建设,如扶助弱势群体、促进就业、保障个人住房、保障教育医疗养老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民生理念还没有真正成为税收法制的重要指导思想、民生税收立法不完善、民生税法实施中存在不足、民生税法救济不畅通等,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应对措施:
    进一步强化民生理念并将其融入税收法制。2008年始,国家税务总局将“税收。发展。民生”作为全国税收宣传月的主题,表明对民生建设的切实关注。实际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民生理念,并以此为方向引领税收法制建设。具体来说,一是税收立法过程要以民生为基本理念,既要宏观把握税收收入总量与国民收入的恰当比例关系,以防止税收对经济的过度扭曲,又要从微观上在民生领域坚决让利于民、多予少取。二是在税收使用环节要坚守民生优先思路,切实加大对医疗、卫生、养老、住房、教育等民生领域的财政投入,优先满足民生需要。三是税收用于民生的具体情况和民生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要按年度进行跟踪、评价、问责,以确保民生建设成效。
    完善税收立法,加强民生税收法制建设。要完善民主立法程序。民生税法涉及利益范围非常广,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在出台民生税法前要广泛征求意见和做好调查研究,坚决避免民生税法出台的仓促和草率。要进一步提高立法技术,使税法周密细致,防止被规避和滥用。对出台的民生税法要跟踪问效,存在问题的,要及时修改和完善;要提升民生税收立法级次,确保服务民生建设的长期性。在民生税收立法上,要克服行政性短期行为,应及时将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民生税收规定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确保民生税收的长期性、稳定性。特别是农民、待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税收优惠规定应进行系统性立法,确定基本原则、办理程序和法律责任;要完善实体税收立法,切实发挥服务民生功能。比如,要加强农民增收税收立法、完善教育税收立法、完善促进就业税收立法、完善社会保障税收立法、改革房地产交易相关税收政策、完善缩小贫富差距税收立法等;要完善程序性税收立法。为确保税收切实用于民生及保证纳税人税收知情权的实现,有必要制定出台《税收使用管理法》,规定税收使用的基本原则、范围、程序、监督以及税收使用情况公告制度和税收使用法律责任制度,尤其是要建立国家机关财政经费收支明细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纳税人监督。
    多头并进,确保民生税法执行不走样。一是要建立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制定下岗就业税收减免的各项审核、审批管理制度,建立跟踪问效制度,落实责任过错追究制。二是要加强税务管理,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户,应建立好减免税台账,并做到减免税资料齐全、完整,一户一档,并实行动态管理,准确掌握每户的政策执行期限,对享受优惠期满的停业、废业户,及时停止减免或恢复征税。制作免税证并加盖“再就业税收优惠管理专用章”,并要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做免税标记,防止一证多用。三是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对于通过伪造、变造、买卖、借用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再就业优惠证》获得减免税的人员,税务部门要追缴其已减免税费款并依法予以严厉制裁。
    改进民生税法救济程序。建议废止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纳税担保的规定,并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修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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