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首页 新闻动态 会计法规 继续教育 会计论坛 招聘应聘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动态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公告  
所属类别:媒体聚焦    发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时间:2020-10-19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加大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决定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16日起,宁波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大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五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二、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票样见附件。

三、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四、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浙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zhejiang.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宁波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ningbo.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五、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14日

 

  全部 资讯 法规 书库 指南 问题
请输入关键字:    
关键词:财务欺诈 无形资产 现金流量 会计政策
     人力资源会计 环境会计 金融工具 财务报告

会计公告 MORE
 关于开展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工作的函
 培训信息
 关于领取200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
 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意事项

行业新闻 MORE
2021-10-19
2021-07-22
2021-04-22
2020-09-08
2020-08-19
2020-03-24
2019-08-29
2019-08-29
2019-08-20
2019-07-31
2019-07-22
2019-03-01
2018-10-24
常见问题解答 MORE
·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常见问题解答
·会计常见问题解答
·08年会计职称考试常见问题解答
·会计职称考试常见问题解答
·会计从业资格证常见问题解答
·会计资格考试应试技巧详析
·考试考场SOS应急方案
·怎样克服考试紧张的不良心理
·所得税会计问题解答简析
·会计疑难问题解答
·08会计资格考有关问题解答
·会计工作中常见问题解答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常见问题解答
 
诸暨会计服务网
 
 
版权所有:诸暨天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5-87016918(兼传真) 地址:诸暨市大桥东路42号四楼
技术支持:诸暨市天地税务师事务所(信息部) 信箱:service@0575kj.com 会计服务网 Copyright © 2001-2008·0575kj.Com,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