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我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现予印发,自 2013年 1月 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我部于 2004年 4月 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 2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小企业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