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表的列报
1.在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分别列示从事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与非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并按照费用的功能分类,将费用划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2.利润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单列项目:
(1)营业收入;(2)营业成本;(3)营业税金;(4)管理费用;(5)销售费用;(6)财务费用;(7)投资损益;(8)公允价值变动损益;(9)资产减值损失;(10)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11)所得税费用;(12)净利润。收支科目更能通用化
与我国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相比,准则对利润表的项目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主要体现在:(1)取消了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划分,将由这些业务产生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统一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主要是考虑工商已经取消经营范围的限制)目前许多企业的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划分并不明显,甚至出现主营业务产生的收入或发生的成本,远远低于其他业务的现象。鉴于这种情况,再对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进行区分意义不大,国际会计准则、澳大利亚等国相关准则也是这样规定的。(2)取消了“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将原构成“营业外收支”的项目进行了一定的区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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