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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补充意见  
所属类别:财经法规    发布:xgx   来源:绍市国税发〔2013〕10号    时间:2013-03-04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处室、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经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研究,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达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国税发〔2011〕76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相关标准,鼓励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法开展涉税鉴证业务
    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应当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具体标准作如下明确:
(一)对我市范围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正确引导并鼓励其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鉴证报告;对商业企业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其它企业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较大的企业,应当出具鉴证报告,对达到上述标准但未提供鉴证报告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调查核实,并将其作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各县(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这一标准作适当的调整。
(二)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的企业,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应出具鉴证报告的项目外,对属于专项申报范围的其他各项资产损失项目且报损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也应出具鉴证报告(各县(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这一标准作适当的调整)。对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应当出具鉴证报告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企业未提供鉴证报告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对报损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其它各项专项申报资产损失项目,企业未提供鉴证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调查核实,并将其作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二、严格涉税鉴证业务准入制度
对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跨地区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的,按照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2012年第16号公告等规定办理。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地)税局的规定,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涉税鉴证报告出具方的执业资格,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鉴证报告,一律不得受理并坚决予以纠正。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落实。
对应出具鉴证报告的涉税业务,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予以贯彻落实。
(二)加强宣传。
1.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谁制定、谁发布”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限内以适当的方式(如网站等)将相关文件制度向公众发布。
2.相关单位应通过税企例会、税企邮箱等多种税企沟通平台积极稳妥地做好宣传工作。
3.各办税服务厅应在办税场所醒目位置对涉税鉴证业务规定进行宣传。
(三)加强管理。
1.要切实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监管。
纳税服务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职责,要密切与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的联系,注意收集在日常征收管理、纳税评估、涉外税务审计、办理出口退税、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税务稽查等过程中发现的涉及中介机构在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报告和处理。
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报告具有检查、审核和认定权。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执业行为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负责。为保证鉴证业务的执业质量,可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抽取当年一定比例的鉴证报告,进行重点审核,如发现注册税务师出具虚假涉税鉴证报告,或违反规定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属事务所予以处理。
税务机关在日常评估、稽查中发现上述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处理。
2.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严格遵循纳税人自愿委托原则,由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鉴证业务,不得强制企业进行委托,不得指定企业向某一个税务师事务所或某一个执业注册税务师进行委托,更不能参与涉税中介活动谋取经济利益,一旦发现问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2月5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承办   办公室2013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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