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某中外合资公司与外高桥保税区内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资公司产品制造完工后直接将产品发往由保税区内某公司所指定的境外J国某公司,并开具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给境外J国某公司,合资公司现已获取出口退税;但实际货款则由保税区内某公司支付外汇给合资公司,且合资公司与J国某公司只有发货交易,没有其他合约和资金往来。 另:合资公司曾经零星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保税区某公司。 背景资料:保税区内公司法人代表同时持有国内某中外合资企业股份,二公司属关联企业;其原为国内公民,现持有J国绿卡。 问题一:以上行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问题二:中外合资企业已享受的出口退税是否属于关联企业联合骗税?依据条例和理由是什么? 问题三: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使用有何规定? 问题四:销售货物到保税区应开具出口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五:外汇核销时如何审核控制资金往来与合约之间的关系?是否与洗钱相关? 问题六:保税区某公司在三方交易中能够获取什么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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